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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经营场所限制
2021年2月17日
广州市自2014年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颁布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即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的企业以及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选择同一地址作为住所;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毋须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只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并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规定。有关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改革举措,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在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前提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 2号),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和限制,包括:
- 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 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
广州市登记的企业在住所以外广州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新广州知识城、国际生物岛)、天河中央商务区内的,可提交相应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企业登记的市场内的,可提交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和舖位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 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主营项目属于住宿业)内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等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 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舖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场地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商事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意见》的规定。
- 支持商务秘书公司发展
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等「互联网+」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艺创作等行业,住所可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商务秘书公司为同一地址,并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在住所以外广州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 [2016] 8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