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长三角税务部门联合出台通办工作方案
2021年2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 [2019] 3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 [2020] 138号)等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实现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办,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宁波市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通办工作方案》(沪税发 [2020] 112号),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管理有区域,服务无界限」为理念,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建立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跨省(市)办理机制,对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中所列的涉税事项,按照「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流程」原则,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长三角区域跨省(市)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办税缴费服务,进一步营造便捷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长三角区域通办是指长三角区域内跨省(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第一批长三角区域通办事项清单包括4大类、15个事项:
- 信息报告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增值税使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停业报告
- 复业报告
- 优惠办理
- 税收减免备案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申报纳税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证明办理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并核对资料后,采用扫描或拍照方式采集纳税人相关资料,并通过「税务内网电子邮件系统」流转,将受理信息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纳税人办理结果。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