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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发布
2021年2月2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月18日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2021年第40号令),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列于2020年《目录》中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按照西部地区政策执行。而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2020年《目录》的重点方向包括:
- 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域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中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以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 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 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