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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021年1月20日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税 [2020] 22号),提出有关粤港澳大湾区增值税政策,内容包括:
-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大湾区9个内地城市指定的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适用政策的出口企业:
-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资料来源: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