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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海关实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新规定
2021年1月19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及其他事项,包括:
-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材料。
-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材料。
-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等要求。
-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