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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放予港澳涉税专业人士登记执业
2021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等规定,近日制订并发布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21年第1号),以促进深圳与港澳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称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是指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深圳市税务局负责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相关事项进行管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澳门税务学会行业自律管理;
- 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核数师、会计师资格满3年且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 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符合执业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前需进行执业登记。对已获得香港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者,其本人无需再次报送登记所需资料,由香港税务学会统一提供资料,深圳市税务局统一进行执业登记。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内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或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和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纳入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和个人执业会员管理,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开展实名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报送年度总体情况报告时,同时向深圳市税务局报送本所内全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
《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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