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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1日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出第19号部令,发布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全国(内地)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明确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符合相关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办法》同时明确有关碳排放的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等安排。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