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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实施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2021年1月7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近日向海南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财关税 [2020] 54号),表示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发出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表示全海南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确定,动态调整。
此外,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根据上述通知的附件清单,并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游艇营运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若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