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关总署公布海南自贸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
2020年12月9日
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11月11日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0] 42号),海关总署日前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 年第 121 号),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监管办法》已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内容包括:
- 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正面清单内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正面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发。
- 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应当设立专用电子账册;并且可以自主备案电子账册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销手续,自主缴纳税款。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料,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而企业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并应当对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料分开申报。
- 「零关税」原辅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 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
-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