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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1年1月起施行

2020年12月11日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中国银保监会近日正式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内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而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并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监管规定》同时适用于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监管规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同时在资本金托管、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且加强管控分支机构,包括切实防止内控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滥设分支机构,列明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的管控责任。另一方面,《监管规定》理顺后置审批流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许可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监管规定》同时提升最低注册资本,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人民币,而新设立的区域性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监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 [2000] 144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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