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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更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事项

2020年12月23日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发出有关事项公告,包括:

  •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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