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月起实施
2020年12月22日
生态环境部近日审议并通过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同时废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名录:
-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而列入2021年版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此外,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