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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港澳法律执业者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
2020年10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22日发布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20] 37号),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试点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而制定,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试点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 具有累计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 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具体考试时间、考查科目和相关安排由司法部在考试前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发出考试合格的通知。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为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而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 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 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 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并且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述试点期限为3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2020年10月5日)起算。
资料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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