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香港贸易新形态:欧盟扩大出口管制
2020年10月30日
《港区国家安全法》于6月30日实施后,欧盟未有像美国般采取严厉措施,全面收紧出口管制规例,而是让成员国自行决定对香港出口的「特定敏感设备及技术」所实施的具体限制措施。
2020年7月28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会议结论,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港区国家安全法》表达严重关切」。结论呼吁欧盟及一众成员国采取更多措施,加强审查及限制出口供香港使用的军事或两用[1]特定敏感设备及技术,尤其若当局有理由怀疑该些设备及技术会被用于与内部镇压、内部通讯截取或网络监控等有关的不受欢迎用途。
虽然欧盟理事会的结论主要属政治表态,并无法律约束力,也未有修订欧盟任何现行出口管制规例,但仍反映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向香港出口特定敏感设备及技术方面,有意以一致形式执行现行的出口管制规例。不过,鉴于结论覆盖的具体范围及影响仍有待观察,香港贸易商若有意从个别成员国采购产品及技术,便须评估该国将如何诠释结论。
关于特定敏感设备及技术所覆盖的范围,欧盟各成员国估计会作出参差不一的诠释。例如,在《欧盟共同军事清单》(EU Common Military List)栏目ML15下,个别摄录机及感应器若构成「专为军事用途设计的影像或防护设备」,在现行法例下已被视作军用物品,须受管制。另外,自2009年5月5日起,若干类摄录机及光学感应器也被列入《欧盟理事会第428/2009号规例》附件1栏目6A002及6A003内。这些规例为管制两用产品的出口、转让、代理及运输建立共同体制度(「两用产品清单」)。《两用产品清单》的最新年度修订摘要已于最近公布,将于本月底生效。
另外,欧盟成员国也可基于公众安全或人权原因,要求商家为未被列为两用产品的摄录机及感应器申领特别出口许可证。由此可见,欧盟理事会的结论有机会促使部分成员国对一些可能用于人群管制及警察监控的产品实施特别许可证规定,例如红外线摄录机、人脸识别软件及其他监控摄录机等。另一方面,欧盟目前正修订上述两用产品规例,预计各种可用于网络监控的产品将纳入新版本规例的监管范围。
至于欧盟理事会呼吁欧盟及其成员国进一步审查及限制出口特定敏感设备及技术,一般相信部分成员国处理出口到香港的产品时,将更严格执行现行出口管制。受管制军用或两用产品要从欧盟成员国出口到第三国,必须先获发许可证,方会获授权放行。2008年12月8日实施的《欧盟理事会第2008/944/CFSP号共同立场》对军用技术及设备的出口管制定出共同规则,就上述许可证的审批事宜为全体成员国提供统一的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准则要求成员国当局「如认为拟出口的军用技术或设备有明显风险会被用作内部镇压,便须拒绝批出出口许可证」。欧盟理事会于结论中有关内部镇压风险的内容,或会令部分成员国当局拒绝让相关产品出口到香港。另外,成员国当局也可能会撤销把若干类两用产品出口到香港的现行「通用许可证」。此类许可证旨在简化受管制产品的出口程序,让出口商毋须申领个别出口许可证。
整体而言,欧盟理事会的结论无疑令欧盟现行出口管制制度涵盖的产品及技术更难输往香港。即使产品现时仍未纳入受管制清单,香港贸易商若有意从欧盟成员国采购,也应先联络当地主管当局,瞭解有没有特别许可证及授权规定。
最后,香港贸易商应检视《共同军事清单》及《两用产品清单》,确定甚么产品须申领许可证,并应注意各成员国本身也可能会对其他产品实施管制。欧洲委员会已发布一份例示清单,提供受管制两用产品的TARIC编号。港商进行任何交易前,宜先与出口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确认其交易产品的受管制情况。
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的申请须向出口商所在的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提出,并提交目的地国家及最终用途声明书、产品规格及其用途、技术备忘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欧洲委员会已发布清单,列明各成员国主管当局的资料。
两用产品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批时间通常不超过10个工作天。提交申请至收到申请结果之间需时多久,视乎各成员国的法例而定。所有列入《两用产品清单》的产品,其出口许可证仅对该次获批的交易有效。若产品运送过程须经过超过一个成员国,出口商或须向多国提交申请。
在部分成员国,出口商须向国防物资及两用产品出口商特别登记处登记,方可申请出口许可证。另外,出口商也须履行若干责任,例如保存出口文件及纪录,或每6个月申报出口情况一次。
另外,成员国当局或会对未有列入《两用产品清单》的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因此,出口商应查阅相关国家的规定,瞭解其特定交易的情况。个别成员国还可能订有某些特别规定,且这些规定也有机会适用于额外的受管制产品。
概括而言,贸易商如有意从欧盟采购产品,便应核实相关产品有否列入《两用产品清单》,以按照机制申请出口许可证。同时,成员国可以基于公众安全理由,禁止出口两用产品或实施不同规定,因此贸易商也应联络主管当局,查询其出口的产品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
违规及刑罚
《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订明,任何人士一旦违法,最高可被判监20年及罚款100万美元。欧盟则未有为违反出口管制法例制订统一罚则,不过,《两用产品规例》却订明,各成员国须制订有效、相称并具阻吓性的刑罚。刑罚详情列于成员国的相关法例内。
例如,根据荷兰法例,任何人若非蓄意在未有出口许可证下出口两用产品,最高可被判监1年或罚款21,750欧元;若是蓄意违法,则最高可被罚款87,000欧元及监禁6年。另外,没收的货物也将被充公。
在比利时,非蓄意在未经许可下出口两用产品,最高可被判监1年,罚款的最高金额为非法出口产品总值的一倍。若是蓄意违法,则最多判监5年,且没收的货物将被充公。
西班牙方面,若非法出口的两用产品总值为50,000欧元以下,涉案贸易商须缴付行政罚款,金额介乎货物总值的200%至350%,且最长1年内不得从西班牙出口货物。若产品总值超过50,000欧元,则最高可被判监5年,罚款金额最高为非法出口产品总值的6倍。
从以上例子可见,各国均有为非法出口订明适用罚则。因此,港商进行交易前务必进行尽职审查,并应视之为采购过程的必要一环。欧盟卖家及香港买家都必须明白这个程序的目的,以及在贸易新形态下,这是一个有助降低风险的策略,十分重要。
[1]「两用产品」是指可同时供民用和军用的产品,包括软件及技术。该等产品的用途也可以是与化学、生物或核武器的开发、生产、处理、操作、维修、储存、侦测、识别或扩散有关,或与可以发射该等武器的导弹的开发、生产、维修或储存有关。
- 欧盟
- 香港
- 香港
- 欧盟
- 香港
-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