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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实施新退税程序
2020年10月19日
菲律宾海关局发出新指引,涉及退还关税和税项,以及向已缴纳超额关税和税项的贸易商提供税收抵免等事宜。这些指引载于第25-2020号《海关备忘录令》,已于10月9日生效。
具体而言,《海关备忘录令》主要涉及因多付/错误支付关税和税款而应收取的退款。可获退款的原因包括税务争议有最终裁决、司法裁决、特殊法律、行政或总统发布的命令,以及退款申请获海关批准。不过,这些指引不适用于纯国内所得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款申请,有关申请须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
退税申请必须在支付关税/税款日起计1年内,向缴税港口的税款征收办公室提出。退税申请人提交各项所需文件后60日内可以收到退款,但若退税金额不足5,000菲律宾比索(103美元),退税申请将不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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