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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规定进口商须提交35%增值证明以享特惠关税待遇
2020年10月9日
印度财政部宣布,进口商在特惠关税安排下进口货物到该国时,必须向当地相关海关部门证明,该些货物已在与印度订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进行至少带来35%增价的工序。上述措施已于今年9月21日起全面生效。
根据《2020年海关(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例》(CAROTAR 2020),进口商必须确保所有货物符合相关的原产地准则。新规例同时订明进口商必须提供的资料,并订定规程的详情。就此,进口商须在进口报关单填写产地来源证部分资料,以获取合适的特惠关税待遇(如有),并让其合法按照自贸协定进口的货物较快完成程序,获得放行。
印度实施新规例,原因是越来越多进口商藉自贸协定来逃避关税,进口的货物实际上是产自与印度并无特惠关税安排的国家。在这些情况中,货物一般经与印度订有关税协定的国家进口,虽然过程中货物仅稍微甚至没有增值,但进口商仍报称它们的增值达35%。这种做法在电子产品进口方面尤其常见,包括手机、电视机、冷气机、电讯设备、数码视讯转换盒及零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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