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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整建设项目环保准入政策
2020年9月22日
为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进一步协同推动东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早前公布《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东环 [2018] 295号),优化调整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有关内容包括:
- 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工艺项目及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于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或共性工厂)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 新增工业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市重大项目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行业除外)原则上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新建、扩建涉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陶化、发黑(发蓝)、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涉水表面处理项目(市重大项目、市经济运行重点监测A库企业且属企业自身产品配套所需的项目除外)须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改建、迁建项目须实施「双削减」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 符合排放工业废水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相关流域标准或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指标的较严值;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的水质标准。
- 以备案制形式支持东莞滨海湾新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据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自主优化环境准入条件,依法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环评改革举措,两区所制定的优化环境准入条件须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资料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