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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增加12个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8月2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执行。
(更多有关2020年第75号公告详情,请参阅: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