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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12条稳外资支持措施
2020年8月18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9] 23号)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向各地相关部门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 [2020] 15号),从4方面提出12条措施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其中内容包括:
- 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 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 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将广东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 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落实好广东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 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 强化平台引资作用: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重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可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汇出。
- 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 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用好广东省加工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
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