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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出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实施细则
2020年8月25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0] 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近日制定并发布《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细则》内容包括:
-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包括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及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 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
- 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每3年集中进行一次覆核。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其免税资格覆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覆核报告》。
此外,《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 [2016] 40号)。
资料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