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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出台数字人民币试点等122项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政策
2020年8月24日
为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培育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商务部近日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方案》),提出全面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等28个省市(区域),自《方案》批覆之日(2020年8月2日)起计算试点期限为3年。《方案》提出122项具体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试点提供政策保障。其中,大部分具体举措面向所有试点地区,一些举措仅在列明的部分试点地区先行探索。有关内容包括:
全面探索完善管理体制
- 在试点地区实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改革,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省级银保监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 在试点地区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样品或产品。
- 进一步下放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至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在试点地区,推进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证照发放,采取「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优化健康服务业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 建立技术进出口安全管理部省合作快速响应通道,协助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进行科学管控,防范安全风险。
- 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探索取消拍卖许可,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全面探索扩大对外开放
- 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研究在技术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依法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激发各类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活力。
- 在试点地区,分类简化航空公司开辟至共建「一带一路」航权开放国家国际航线的经营许可审批手续。
- 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业、保险业企业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在条件具备的试点地区,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该试点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在条件相对成熟的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业务资格,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该试点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允许该试点地区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
- 进一步探索密切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与试点地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和内地律师。
全面探索提升便利水平
- 实行进口研发(测试)用未注册医疗器械分级管理:对于试点地区有关产业园区内科研机构、研发或生产型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研发(测试)用未注册医疗器械或零部件(非诊断试剂),进行Ⅰ类产品(重点产品)和Ⅱ类产品(一般产品)分级管理,提供通关便利、提高效率。
- 支持在试点地区率先建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服务体系,为跨境贸易提供人民币融资服务。支持设立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支持平台。
- 按照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形势新要求,持续优化外国人入境、过境免办签证政策。对到试点地区从事商务、交流、访问等经贸活动的特定国家和地区人员,进一步优化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 支持创建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大数据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推进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探索建立粤港澳、京津冀、长三角数据流动机制。
全面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 在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深入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
- 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资料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