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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
2020年8月12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有关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订并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 52号),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备案规定》明确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但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另一方面,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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