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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贸易新形态:美国终止香港的特殊待遇
2020年7月28日
2020年7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香港自治法》(H.R.7440),使之成为法律。该法例针对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非美国人员和金融机构,扩大可能受到美国制裁的覆盖范围。美国商务部也暂停对受《出口管理条例》规管的物品给予许可豁免,而《关于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则终止《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201(a)条,不再适用于美国多项法规。
此外,《行政命令》规定,特定人士目前在美国境内或随后在美国境内,或者目前或随后属于任何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一律不得出口。此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参与制订或实施新的港区国安法者,或者破坏香港民主进程者,以及为他们提供帮助者。
特朗普表示,根据《行政命令》,香港将「……没有特权,没有特殊经济待遇,也不会获得敏感技术的出口……」,美国将把香港与中国内地等同对待。例如,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指出,由于这些修订措施,现在香港与中国内地在《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第126.1(d)(1)条下受到等同对待。换言之,如果香港人被指定为最终用户、获许可人(签字人)或再许可人,或者香港被视为营销、转让、再转让、转口、销售或分销地区,则有关的出口许可申请已假定会被拒绝。
美国政府机构为实施《行政命令》有关出口管制的规定,必须修订若干措施,包括撤销受《出口管理条例》规管的某些物品出口、转口到香港及在香港境内转让的许可豁免,令香港不再享有与适用于中国内地的许可豁免有所不同的待遇。例如,美国商务部自2020年6月30日起,暂停此类许可豁免。因此,以下许可豁免不再适用于对香港的出口。
受限制技术和软件(TSR) |
若技术或软件的出口目的地是B类国家,而根据「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出口管理条例》第738部分补编第一号 )所显示,仅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出口到这个最终目的地须申领许可,而且这些技术和软件于「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所在列注明为「TSR - Yes」,则允许出口和转口。根据此许可豁免出口或转口之前,收货人必须提供书面保证。 |
不受限制技术和软件(TSU) |
授权出口和转口操作技术和软件、销售技术和软件、更新软件(错误修复)、受「通用软件说明」(General Software Note)规管的「大众市场」软件,以及美国大学在美国向其真正全职正式员工发放的技术和源代码。受《出口管理条例》监管的加密软件不适用「通用软件说明」。 |
电脑(APP) |
授权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受ECCN 4A003管控,并单独或作为系统一部分出口或转口到电脑层级(Computer Tier)国家供消费用的电脑,包括电子组件和特别设计的零部件。APP还授权出口受ECCN 4D001和4E001管制,并专门为开发、生产或使用电脑而设计或修改的技术和软件,包括归类为ECCN 4A003并出口到电脑层级国家(包括香港)的电子组件和特别设计的零部件。 |
加密商品、软件和技术(ENC) |
授权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归类为ECCN 5A002、5B002的系统、设备、商品及零部件,归类为5D002或5E002的相等或相关技术和软件,以及归类为ECCN 5A004、5D002或5E002的「密码分析物品」。 |
策略交易授权(STA) |
此许可豁免授权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包括在单一国家内向外国人发放软件源代码和技术。 |
随著美国政府机构开始实施各项规定,《行政命令》的全面影响在往后日子将更加清晰。例如,根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4条,在美国进口物品和容器的原产地标记要求方面,香港所获的特殊待遇被终止后,源自香港的货物必须标记为中国制造。由于这些改变,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美国进口的香港原产货物也将征收与中国内地原产货物相同的额外关税,主要涵盖协制(HS)第84和85章的电子产品、电动设备和机械。
美国对来自中国内地产品征收的301条款关税 | |||||
清单4A(载于附件A) |
清单4B(载于附件C) | ||||
生效日期 |
2018年7月6日 |
2018年8月23日 |
2018年9月24日 |
2019年9月1日 |
暂缓(原订于2019年12月15日生效) |
税目数量 |
818 |
279 |
5,733 |
3,233 |
550 |
受影响主要产品的HS编号 |
84, 85, 90, 87, 86, 88, 89 |
39, 85, 84, 87, 90, 86, 73, 27, 34 |
29, 03, 28, 52, 48, 85, 84, 44, 38 |
62, 61, 04, 72, 91, 84, 85, 64, 73, 02 | |
产品总值 |
340亿美元 |
160亿美元 |
2,000亿美元 |
3,000亿美元 | |
获豁免及延长豁免的特定产品 |
不适用 | ||||
额外关税 |
25% |
7.5%(2020年2月14日由15%调低至此水平) |
15%(暂缓) | ||
资料来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香港工业贸易署、ST&R |
实施此一改变的规例尚未发布,因此其影响会有多大还未清楚。由于香港对美国的出口大部分均为非香港原产产品的转口,而2019年香港对美国的本产出口(即带有「香港制造」标记者)仅占香港总出口的0.1%,或者相当于香港对美国总出口约1%,因此估计对贸易的直接影响不大。
加强出口管制方面,例如暂停美国出口许可,受影响最大的产品类别应包括电脑芯片、加密物品和军民两用技术。新的出口限制可能会对美国半导体公司产生影响,他们现被禁止向香港运送产品或与香港共享某些高科技资讯。另外,美国国务院从2020年6月30日起禁止源自美国的国防设备对香港出口,并逐步采取行动限制美国国防和军民两用技术出口到香港,与对中国内地实施的限制相同,详见《香港贸易新形态:美国加强出口管制》一文。
以下是《行政命令》规定须作出重大修订的详情。
美国《关于香港正常化的行政命令》
2020年7月14日的《行政命令》终止《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201(a)条,不再适用于以下法规,换言之,该等法规会将香港与中国内地等同对待:
- 《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4条——进口物品和容器的标记;
- 《1990年移民法》第103条——在外来移民的数量限制上,对香港单独处理;
- 《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经修订的第203(c)条、第212(l)条和第221(c)条——多元化移民签证分配、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签证豁免计划,以及签证有效期、续签和更换;
- 《武器出口管制法》,授权总统管制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的进口和出口;
- 《1950年国防生产法》经修订的第721(m)条——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内容涉及在审核期内提交的所有通知,以及所有对涵盖交易所完成的审核或调查;以及
-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授权总统管制(1)物品的出口、转口和转移,以及(2)美国人的活动,无论在何地点,而该等物品或人士是与特定核爆炸装置、导弹、化学或生物武器、处理化学武器先质的整所工厂、外国海上核项目和外国情报服务等有关。
《行政命令》指示联邦机构不迟于2020年7月29日,即在《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命令》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包括:
- 在符合适用的美国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情况下,就上述所有规例,修订所有给予香港与中国内地不同待遇的相关实施规例;
- 修订《联邦法规汇编》第8卷第4(i)条,取消香港护照持有人拥有与中国内地护照持有人不同的优惠;
- 撤销受《出口管理条例》规管的物品出口、转口到香港及在香港境内转让的许可豁免,令香港不再享有与适用于出口、转口到中国内地及在中国内地转让(国内)的许可豁免有所不同的待遇;
- 根据《1990和1991财政年度对外关系授权法》第902(b)(2)条,终止该法第902(a)(3)条规定的出口许可暂缓措施,只要该等出口许可暂缓措施适用于向身在香港境外和中国内地境外的香港人出口的国防物品,而且在2020年7月14日前已获准接收此类物品者;
- 发出意向通知,暂停美国与香港有关移交逃犯和被判刑者的协议;
- 采取措施,停止国务院国际执法学院向香港警务处或香港其他保安部门的成员提供培训;
- 暂停在现已过期的《美国内政部美国地质调查局与香港中文大学太空与地球信息科学研究所关于地球科学科技合作的议定书》下继续合作;
- 采取措施,终止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富布赖特交流计划,取消今后参与者来往中国内地或香港的交流行程;
- 发出意向通知,终止美国政府与香港政府通过互换照会以对来自船舶国际营运收入对等豁免所得税的协议;
- 在可行及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考量,在总统每年确定的难民入境人数上限内,向香港居民重新分配入境限额;以及
- 提出建议,以采取必要和审慎的进一步措施,终止赋予香港的特殊条件和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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