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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提供进口贴息支持外经贸发展
2020年7月16日
东莞市商务局于7月1日向该市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发出《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的通知》,表示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通知并开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 [2020] 172号)要求,明确申请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
- 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2014] 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下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 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 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 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包括:
- 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 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东莞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