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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贸易新形态:美国加强出口管制
2020年7月16日
2020年7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经修订的《香港自治法》(H.R.7440),使之成为法律。该法例针对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人员扩大可能受制裁的外国人覆盖范围,并允许美国总统对明知而与任何此类人士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制裁。另外,美国商务部暂停给予香港有别于中国内地的特殊待遇,包括在《出口管理条例》下的许可豁免。
《香港自治法》
美国国会迅速通过经修订的《香港自治法》(H.R.7440),要求美国国务院咨询美国财政部后,就是否有任何外国人正大力推动、曾大力推动,或试图大力推动中国政府不履行《中英联合声明》或《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义务,于2020年10月12日之前(即在法案通过后90天内)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
上述报告必须指认该等外国人,并明确解释为何认定该人,包括说明该人因从事甚么活动而被认定。如果外国人:(1)采取行动导致香港人不能享有集会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或独立法治,或参与民主成果;(2)以其他方式采取行动削弱香港的高度自治,则该等外国人应被视为大力推动中国政府不履行《中英联合声明》或《香港基本法》规定的义务。
在提交上述报告后60天内,美国国务院必须指认任何明知而与该报告所认定的外国人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如果该等外国人的大力推动以及该等外国金融机构的相关交易对中国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义务不会产生重大而持久的负面影响、今后不大可能重复,并且通过该等外国人或金融机构所采取的积极对策而被纠正或以其他方式减轻,则该等外国人和金融机构可以从报告中排除或剔除。
该法例要求美国总统在外国人被列入初次报告或其更新报告后不迟于1年实施制裁,不过此类制裁也可以立即实施。这些制裁包括禁止被指认者获取、持有、扣留、使用、转让、撤回、运输或出口任何受美国管辖且该外国人拥有任何权益的财产;处理或行使与该财产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进行任何涉及该财产的交易。此外,该等外国人可能会被拒发给签证,并被拒绝进入美国。
至于报告指认的外国金融机构,美国总统必须在将该机构列入报告后1年内,至少实施法例订明的5种制裁,而在两年内实施法例订明的所有10种制裁。这些制裁包括:
- 禁止任何美国金融机构向该外国金融机构批出贷款或提供信贷;
- 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被指定为美国政府债务工具的主要交易商;
- 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担任美国政府的代理人或美国政府资金的存放处;
- 禁止任何受美国管辖的外汇交易;
- 禁止在金融机构之间,或者由任何金融机构进行、通过其进行或向其进行的信贷转移或付款,只要此类转移或付款受美国管辖;
- 禁止收购、持有、扣留、使用、转让、撤回、运输、进口或出口受美国管辖且该外国金融机构拥有任何权益的财产,以及处理或进行任何涉及该财产的交易;
- 直接或间接限制或禁止向该外国金融机构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受美国管辖的商品、软件和技术;
- 禁止美国人大量投资或购买该外国金融机构的股权或债务工具;
- 拒绝该外国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或控股股东进入美国; 以及;
- 对该外国金融机构的主要行政人员实施制裁。
该法例特别规定,该法例不包含对进口货物实施制裁的权力或要求。除非美国国会通过否决决议,否则美国总统可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免除上述制裁。美国总统为执行《香港自治法》所需,可以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条和第205条所规定的所有权力。
《香港自治法》是根据《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拟定,后者修订《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要求美国国务院每年审视香港是否从中国获得足够的自治权,值得在美国法律下继续享有于1997年7月1日之前在美国法律下享有的待遇。此外,《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还允许美国总统对破坏香港的基本自由和自治的外国人实施某些制裁。
具体而言,该法例要求美国总统向国会相应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针对在香港对任何人实行法外引渡、任意拘留或酷刑等行为,或其他在香港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等行为,指认应负有相关责任的外国人。被报告指认的人员必须受到的制裁包括:(1)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予的权力下,阻止和禁止所有在美国境内、随后在美国境内或属于美国人拥有或控制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的交易;(2)不能获得美国签证、入境或假释,以及撤销任何现有签证。
《香港自治法》扩大可能受制裁的外国人范围,并允许美国总统对外国金融机构实施制裁。美国对违例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广泛制裁,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不明朗因素,可能对香港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若美国总统积极运用这项权力时,冲击更大。同时,任何限制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外国金融机构进入美国金融体系的企图,都可能损害许多美国公司及破坏美国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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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自治法》 |
《香港人权与民主法》 |
外国人 |
大力推动中国政府不履行《中英联合声明》或《香港基本法》义务的人士 |
涉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任何人实行法外引渡、任意拘留或施以酷刑,或其他在香港严重侵犯国际公认人权等行为而应负有责任的人士 |
对外国人可能实施的制裁 |
禁止涉及受美国管辖的财产交易,而且不能获得美国签证/进入美国 | |
受制裁的外国金融机构 |
有 |
没 |
对外国金融机构可能实施的制裁 |
10种制裁 |
不适用 |
暂停美国出口许可豁免
自2020年6月30日起,美国商务部暂停给予香港有别于中国内地的特殊待遇,包括《出口管理条例》所规管物品的许可豁免。因此,《出口管理条例》所规管的物品,不得根据许可豁免的授权,出口、转口到香港或在香港境内转让,除非该物品符合资格获得许可豁免,可以出口到中国内地。因此,凡出口、转口到香港或在香港境内转让并适用许可规定的物品,都必须申领许可。
不过,由于上述措施而被取消许可豁免资格的付运物品,若是根据实际订单出口、转口到香港或在香港境内转让,而且于2020年6月30日正在码头装载、在驳船上、装载在出口或转运的承运工具上,或者正由承运工具运送到出口或转口港途中,则可按先前的许可豁免资格前往目的地。
同样,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根据许可豁免资格获得授权的涉及香港人的视同出口/转口(deemed export/re-export)交易,可继续根据该条款获得授权,截至2020年8月28日为止,此后此类交易必须获得许可。出口商、转口商或转让者(国内)若行使此项60天的「祖父条款」,必须保存文件,证明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已聘用香港接收人,并且在第740条(许可豁免条款)下符合资格于香港使用其技术。
许可豁免是一项通用授权,允许在规定条件下毋须许可即可出口或转口某些物品。在某些有限情况下,根据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若干因素,物品可获许可豁免,出口到香港或从香港转口到中国内地。由于美国商务部上述行动,以下许可豁免不再适用于对香港的出口。
受限制技术和软件(TSR) | 若技术或软件的出口目的地是B国家,而根据「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出口管理条例》第738部分补编第一号 )所显示,仅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出口到这个最终目的地须申领许可,而且这些技术和软件于「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所在列注明为「TSR - Yes」,则允许出口和转口。根据此许可豁免出口或转口之前,收货人必须提供书面保证。 |
不受限制技术和软件(TSU) |
授权出口和转口操作技术和软件、销售技术和软件、新软件(错误修复)、受「通用软件说明」(General Software Note)规管的「大众市场」软件,以及美国大学在美国向其真正全职正式员工发放的技术和源代码。受《出口管理条例》监管的加密软件不适用「通用软件说明」。 |
电脑(APP) |
授权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受ECCN 4A003管控,并单独或作为系统一部分出口或转口到电脑层级(Computer Tier)国家供消费用的电脑,包括电子组件和特别设计的零部件。APP还授权出口受ECCN 4D001和4E001管制,并专门为开发、生产或使用电脑而设计或修改的技术和软件,包括归类为ECCN 4A003并出口到电脑层级国家(包括香港)的电子组件和特别设计的零部件。 |
加密商品、软件和技术(ENC) |
授权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归类为ECCN 5A002、5B002的系统、设备、商品及零部件,归类为5D002或5E002的相等或相关技术和软件,以及归类为ECCN 5A004、5D002或5E002的「密码分析物品」。 |
策略交易授权(STA) |
此许可豁免授权出口、转口和转让(国内),包括在单一国家内向外国人发放软件源代码和技术。 |
概括而言,受这项新政策影响的产品种类包括电脑芯片、加密物品和军民两用技术。新的出口限制可能会对美国半导体公司产生影响,他们已被禁止向香港运送产品或与香港共享某些高科技资讯。
另外,美国国务院宣布,从2020年6月30日起,终止源自美国的国防设备对香港的出口,并逐步采取行动限制美国国防和军民两用技术出口到香港,与对中国内地实施的限制看齐。
对香港公司的建议
违反《出口管理条例》会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根据《出口管制改革法》的条款,处罚可包括监禁长达20年,以及每次违规最高罚款100万美元。每次违规的行政罚款可高达300,000美元,或交易额的两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行政罚款最高金额会每年按通货膨胀调整。
违规者也可能被剥夺出口权,禁止从事《出口管理条例》规管范围内的任何交易。此外,其他企业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与已被剥夺出口权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出口管理条例》规管的出口交易,均属违法。
为避免涉及潜在的违规行为,公司在评估美国出口管制风险时应重点考虑一些关键因素。他们可通过私人的「受限制方清单」(Restricted Party List,简称RPL)审查服务,或网上的「综合审查清单」(Consolidated Screening List)审查交易伙伴。
公司还应审查并瞭解其交易的物品(商品、软件和技术)是否受美国司法管辖。《出口管理条例》涵盖在美国的所有物品,包括在美国对外贸易区的货物和从某国经美国转运到另一国的货物。
此外,外国制商品,若含有来自美国的受管制商品、「捆绑」来自美国的受管制软件、掺入来自美国的软件,或掺入外国制技术而这些技术也掺入了来自美国的受管制技术,则也包括在内。根据最低限度或直接产品规则,不是在美国制造或并非来自美国(例如在美国生产、翻新、组装或升级)的外国制物品,仍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条例》规管,而某些受管制产品没有最低限度水平。
例如,非美国制物品,若来自美国的「受管制」成份超过其价值的10%或25%(视出口产品的归类而定),或该物品采用来自美国并且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受管制的技术制造,可能受到《出口管理条例》规管。受《出口管理条例》规管的物品不得转让至被禁制的目的地或被禁制的最终用户,并受到最终用途管制规管。
由于特朗普政府和美国国会可能继续提出新措施,对香港实施出口管制的有关规则正不断演变,因此与美国有密切业务联系的香港公司,应在合同上列明彼此的义务,以更好地管理风险,例如若交易对手违反出口管制或被制裁时可以行使终止和退出权。
同时,公司还应考虑制定周全的合规计划,包括筛选员工、外包商、客户、产品和交易,并在整个出口生命周期内实施合规保障措施,包括产品开发、管辖权、归类、销售、许可决策、供应链管理、服务渠道和付运后活动。
为尽量减少在合规方面有所不足的情况,公司除遵守保存纪录的要求外,还应经常进行合规监控,并定期审核及评估,同时制定应急计划,尤其是在作出合并和收购等关键业务决策时,更应采取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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