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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年7月1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7月3日联合发出《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延长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
《通知》明确有关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 [2020] 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而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此外,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另一方面,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 [2020] 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 [2020] 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资料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