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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修订CEPA项下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
2020年6月24日
海关总署近日公布《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表示为促进内地与香港及澳门的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香港 CEPA 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序号 |
《协调制度》编码 |
商品名称 |
现行原产地标准 |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
1 |
3908.10 |
初级形状的聚醯胺 -6、-11、-12、-6,6、- 6,9、-6,10 或 -6,12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份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