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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扩大对外开放
2020年6月11日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圳市商务局早前发布《深圳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扩大对外开放和统筹国际国内资源,推动保税产业转型升级,创新监管模式,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在深圳市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福田保税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前海湾保税港区、盐田综合保税区及未来转型或新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办法》提出,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制订的入区项目指引的项目,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企业。入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进行备案;对于不符合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区政府制订的入区项目指引的企业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备案。
此外,区内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企业在建设、生产、运营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依法向环保、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2020年4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
资料来源:深圳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