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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6月16日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于6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公告》),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下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发出公告,表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公告》其他内容包括:
- 《公告》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下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下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及「9810」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 企业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 通关管理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 《公告》用语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而「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