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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明年起实施

2020年5月29日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办法》的目的是要在稳定性的基础上推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办法》要求,在深化「放管服」及保障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调整申请类型设置和申报数据要求,在数据认可方面注重与国际接轨,减轻企业负担;并且坚持问题导向,著力解决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关键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聚焦环境风险防控,重点管控环境风险高的新化学物质,及完善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程序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要求。《办法》修订了的主要内容包括:

  • 聚焦环境风险,突出管控重点。从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目的出发,明确管控重点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环境和健康危害性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 优化申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借鉴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经验,并基于中国多年管理实践,在不降低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了申请类型设置,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申报;同时进一步优化申报数据要求。
  • 细化登记标准,完善审批要求。《办法》修订后明确了予以登记、不予以登记的具体标准,还对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请登记、变更、撤回和撤销登记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环境风险控制要求,强化了源头预防,增强了可操作性。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办法》提出了「两强化」和「三优化」的跟踪管理要求,包括强化了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针对性,优化了信息报告要求、监管方式及监管重点等。环境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针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信息报告仅限于收集掌握管理迫切所需的信息。
  • 跟踪新危害信息,持续防范环境风险。《办法》完善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后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的有关规定,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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