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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企业注销退出制度
2020年5月12日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于4月20日联合发布《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企业清算注销退出机制,打造法治、国际化、便利的营商环境。有关内容包括:
- 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营业执照:简化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企业吊销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且最近6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已向税务机关报告停业的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规范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可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
- 规范税务注销程序:规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依据和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开。凡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 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 推行企业注销「一门通办」:统一规范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相关单位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以及材料规范等,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通过「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并行办理、全程监督」,实现企业注销「一门通办」。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资料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