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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及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2020年4月3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及进口商品退货,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公告(2020年第44号及45号),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措施内容包括: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下称「出口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有关企业须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及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出口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有关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须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出口退货企业」须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措施自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
  •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退货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下称「进口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进口退货企业」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进口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进口退货企业」须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措施自2020年3月28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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