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银行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外贸新业态发展
2022年6月28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 [2021] 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明确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3原则的基础上,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并且规定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参与提供《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 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 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 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 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通知》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通知》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上述《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4] 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银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