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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2022年4月22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国务院近日公布总理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废止6部行政法规,包括:

  • 关于直接取消审批: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 关于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等。同时,修改了相关表述,相应规定了备案程序及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 关于实行告知承诺: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对旅馆业许可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同时,明确了告知承诺的相关程序,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将相应许可层级进行了调整,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 废止《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6部行政法规。这6部行政法规有的制定年代较为久远,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取代。

资料来源:国务院/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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