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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4月4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3月19日,国务院向各地有关部门发出《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 [2022] 8号),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定额扣除。
-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5日修订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同时追溯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