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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
2022年3月28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深化「放管服」改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若干规定》明确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认定并公示其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实行行政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市场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同时,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若干规定》详列其他登记确认制管理措施,包括:
- 市场主体自主确定经营范围,并记载于章程(合伙协议):市场主体仅需将主营项目、许可项目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予以确认并登记。市场主体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不予处罚;未经许可开展许可类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市场主体需要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也可以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市场主体之间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资方或者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此外,符合住所托管要求的市场主体,可以将指定的场所登记为住所。
- 市场主体应当置备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名册:股权(财产份额、出资额)转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名册并申请变更登记,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等材料。
- 推进市场主体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市场主体应当在设立时或者下列事项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网通办」平台向社会公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若干规定》已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陆家嘴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