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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5部门发布2022年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2022年3月18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3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 [2022] 390号),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20] 8号)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向各地有关部门发出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包括:
- 上述《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矽单晶、8英寸及以上矽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 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须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须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 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完成信息填写,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上述《通知》附件3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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