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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022年3月16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就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公告有关事项,包括:

  •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有关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2022年第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2022年第2号《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4亿元以下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上述条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1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对于在2022年第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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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缴纳税费15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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