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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6月21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近日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2] 19号),并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税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机制,切实推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内容,包括:

  •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 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 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件包括:
    •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 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而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通知》自 202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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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7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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