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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
2022年5月27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公布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同时停止执行。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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