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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失业保险及促进就业工作

2022年5月19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号),表示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向各地相关部门通知有关事项,包括:

  •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或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4项支出。
  •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或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有关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关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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