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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推进「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
2022年5月5日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商务咨询团队
生态环境部近日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环环评 [2022] 26号),以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进一步提升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稳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进一步丰富制度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保障等。
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完善闭环管理体系方面,强调全链条优化管理,包括健全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链条,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并且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及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此外,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守好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底线,包括推进协同管控,探索建立跨区域、跨流域协同管控机制,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的保护对象与目标、空间单元与分区、准入尺度与要求等。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黄河流域、赤水河流域、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区、呼包鄂榆地区等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管控。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同时强化实施应用,推动完善政府为主体、部门深度参与的落地实施机制。向社会主动公开成果文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推动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能源资源管理等工作的衔接。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生态、水、海洋、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的支撑。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明确要提升重点领域环评管理效能,筑牢绿水青山第一道防线。要助力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指向区域的生态环境源头防控,鼓励有关地方因地制宜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环境准入要求。支持京津冀地区在联防联治基础上,根据区域功能定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推进实施更加精准、科学的差别化环境准入。严格长江干支流有关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落实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建、限建要求,严防重污染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发展,严格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环境准入,推动黄河流域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促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发展,推动重点工业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制定完善石化、化工、煤化工、农药、染料中间体等行业环评管理政策,研究规范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环评管理,落实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有关管控要求。新改扩建钢铁、煤电项目应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进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改造,强化对燃煤电厂掺烧废弃物项目的环境管理。推动有色、化工、建材、铸造、机械加工制造、制革、印染、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家具等产业集群提升改造;在重点区域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电解锰、氧化铝、煤化工、炼油、炼化等行业项目环评审批中,严格落实产能替代、压减等措施;严控建材、铸造、冶炼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推进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严格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项目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加强「两高」行业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建立「两高」项目环评管理台账,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原则和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推动相关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措施。推动各地理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名义降低准入要求或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
此外,《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制度体系,包括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制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文件,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有关排污单位,在依法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变更时,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依法将涉及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涉海工程排污单位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压实属地责任,推动统筹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且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等。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