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 [2021] 7号),于3月4日发布并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在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上述《通知》附件所列设备除外。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