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核定计算。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