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门发出《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 [2022] 114号),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1] 59号),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目标是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