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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17日发出通知(深市监规 [2022] 1号),表示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商事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 阅读文章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前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商事主体年报工作的公告(深市监公告 [2022] 7号),明确在深圳市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和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阅读文章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和商务往来便利化水平,经深圳市市政府同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深市监规 [2021] 2号),推进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 阅读文章
广州市自2014年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颁布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即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的企业以及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选择同一地址作为住所;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毋须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只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并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规定。 阅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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