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3月31日联合发出《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表示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并且规定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线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内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