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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
2020年2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11号),表示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经国务院同意,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包括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至于湖北省,自2020年2月起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须根据有关规定及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减免企业对象,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此外,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须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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