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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进口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生效
2020年1月13日
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日前联合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同时废止。
此外,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也联合公布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而较早前公布的旧版目录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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