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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
2019年12月10日
就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 [2019] 25号),决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通知(国市监注 [2019] 225号),以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包括:
- 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监局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12项,市场监管总局针对该17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广告发布登记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 做好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规范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
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实现「一门、一窗、一网」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将建立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序衔接。要强化信息共享运用,根据有关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和归集共享。改革试点实施后,申请人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有关部门要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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